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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22 作者:促AI向善网 【原创】 阅读 CUAI三法两不:2026年,当AI算法越来越深度介入信息分发、信用评价、风险判断乃至决策建议时,一个根本性的认知必须厘清:AI大数据算法不是法官,也不能成为法盲。 从某字号傍名牌事件中,我们看到搜索引擎AI依据恶意修改的百科词条生成“需谨慎合作”的风险提示;从信用信息商业平台的常年标注,我们看到已了结案件被算法反复推送、永不消失;从GEO营销的兴起,我们看到AI的回答可以被系统性地操纵和诱导。这些现象背后,指向同一个核心命题:AI算法既不具备法官的法定资格,也不能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之地”。唯有立法的“促”、公众监督的“促”,才能让AI设计者、算法制定者、AI平台方设计出更精准、更公平、更善良的AI大数据算法。
一、为何说AI大数据算法不是法官?法官的裁判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程序正义为保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AI大数据算法,本质上是由数据、算法、算力构成的技术系统,它的“判断”建立在历史数据训练之上,输出的是概率预测而非事实认定,是相关性而非因果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必须坚持“辅助”定位,司法责任主体只能是法官。深圳法院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实践经验同样强调,AI的角色是辅助而非替代,最终决策权必须掌握在人类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所有AI应用场景:AI可以辅助判断,但不能替代裁判;可以提供参考,但不能越俎代庖。 更重要的是,AI算法缺乏法官必备的价值判断能力和伦理考量。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的研究指出,公众对于由大模型类的“AI法官”替代人类司法裁判者决策,仍存在普遍的接受障碍。法官在裁判中需要考虑社会效果、伦理价值、个案正义,而AI算法只能基于数据训练,无法真正理解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正如有学者所言,人工智能在存在论基础上与人类有着巨大差异,如果赋予其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可能对人类法律文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为何说AI大数据算法不能成为法盲?AI不是法官,不等于AI可以无视法律、脱离法治轨道。恰恰相反,作为影响亿万用户信息获取、商业决策、信用评价的技术系统,AI大数据算法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能成为“法盲算法”。 当前,算法滥用带来的法律风险日益突出。全国人大代表顾天翊指出,算法歧视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挑战,算法滥用与舆论生态风险突出,数据安全与个人权益保护存在失控风险。某字号傍名牌企业的遭遇正是典型案例:2019年已了结的案件,被信用信息商业平台常年标注、从未更新;百科词条被恶意修改后,平台以“已公开的资料不应删除”为由拒绝纠正;搜索引擎AI依据错误信息生成“需谨慎合作”的提示。当企业向平台申诉、却解决缓慢时,算法实质上成了侵权行为的帮凶。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增的第二十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对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的支持与要求。这标志着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正式进入国家网络空间基础性法律的规范范畴。与此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幻觉”侵权案也确立了重要原则: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确保绝对准确的结果性义务。这意味着,AI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责任,而必须对算法输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 多位专家强调,AI算法的“黑箱”特性、潜在的歧视风险以及责任认定的困难,对传统的归责原则和程序正义提出严峻挑战。中国政法大学赵鹏教授指出,网络安全法的修改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立场,既要支持技术创新,又要推动其平稳融入社会。算法不能因为技术复杂就逃避法律约束,不能因为“自动生成”就免除责任追究。 三、唯有立法的“促”、公众监督的“促”才能让算法向善AI不会自动向善,必须“促”才能向善。这个“促”,既来自立法的顶层设计,也来自公众监督的倒逼力量。 立法的“促”是根本保障。 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研究范围。全国人大代表顾天翊建议,制定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应用专门法,明确基本原则与伦理底线,健全数据与算法治理规则,强化权益保护与权利救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同样作出“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围绕算法这一重要变量,建立贯穿设计、应用到评估的全生命周期治理框架。 具体而言,立法层面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AI设计者、算法制定者、平台运营者的责任边界,解决“谁来负责、如何负责”的规则缺失;二是建立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信息披露等制度,让算法从“黑箱”走向透明;三是完善侵权认定和赔偿细则,解决取证难、定损难、维权难等问题。 公众监督的“促”是重要力量。 算法治理不能仅靠自上而下的立法,还需要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当企业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责任时,社会舆论的谴责应当形成压力;当平台以“已公开”为由拒绝纠错时,行业自律的约束应当发挥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雷春华建议,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司法指引,强化算法备案与透明度要求,建立“技术+法律”双层治理体系。 更重要的是,公众监督能够帮助算法设计者更好地理解“向善”的内涵。南开大学社会学院的研究表明,当前主流大语言模型在注意力分配上存在结构性偏差,更倾向于关注技术与科学类问题,而相对忽视“历史与社会”“艺术与文化”等主题。这种偏差正是公众监督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通过反馈、监督、批评,引导算法开发者将更全面的价值考量嵌入设计逻辑。 AI设计者、算法制定者的责任教育同样不可或缺。 欧洲科学院院士张翼成指出,AI Agent的提供商收入模式必须与其建议范畴无冲突,否则建议中肯定会掺有商家利益。这意味着,算法设计者不仅要懂技术,更要懂法律、懂伦理、懂责任。只有培养出有法治意识、有道德底线、有社会责任感的技术人才,AI向善才能从源头得以实现。 四、CUAI语:让算法回归工具,让责任归于人类AI大数据算法不是法官,它没有资格替代人类作出裁判;AI大数据算法也不能成为法盲,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我们呼吁:
唯有通过立法的“促”、公众监督的“促”,才能让AI设计者设计出更精准的算法,让算法制定者制定出更公平的规则,让AI平台运营出更善良的服务。当算法回归工具定位,当责任归于人类自身,AI向善才能真正从理念走向实践。 CUAI三法两不,这不是对技术的苛求,而是对法治的坚守;这不是对创新的束缚,而是对未来的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