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动态资讯 >>行业动态 >> CUAI观察:促AI向善不能让AI算法成为“傍名牌”的推手
详细内容

CUAI观察:促AI向善不能让AI算法成为“傍名牌”的推手

时间:2026-02-27     作者:促AI向善网【原创】   阅读

2026年,人工智能大模型已深度嵌入信息分发与检索服务,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首要入口。然而,当算法以“客观中立”的姿态呈现结果时,一个根本性问题日益凸显:算法推荐的排序逻辑,是否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隐形推手?

近期发生的“开网”之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样本。在某搜索引擎输入“开网公司”,AI给出的答案中,一家2013年注册于北京的开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赫然在列,其他则是与“开网”无关的网络公司。而真正的在先权利人——2004年注册的南阳市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却被排挤到第三页之后。平台解释称,北京公司因“首都权重高”被优先推荐,其他网络公司则因“媒体有报道”而获得收录。类似的,在搜索“开网”时,深圳开网占据首页前列,南阳开网则深藏其后,理由同样是“深圳权重高”。

这一现象引发严肃追问:当法律早已明令禁止“傍名牌”“字号混淆”时,算法推荐以“地区权重”“媒体报道”为由,将后来者优先展示,是否正在架空法律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变相为侵权行为背书?

bmp1.jpg

一、法律早已亮剑:字号混淆即侵权

我国法律体系对企业名称混淆问题已有清晰规制。202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

诚实信用,避让在先。 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申报必须坚守底线,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是铁律。2025年版《企业名称申报指引》进一步强调,企业申报和使用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傍名牌”明令禁止。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北京、深圳的“开网”均从事科技类服务,与南阳开网构成同行业竞争,字号完全一致,明显落入禁止范畴。

“混淆即侵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即便行政区划、组织形式或行业表述略有差异,只要字号相同且行业实质相同或易混淆,即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同样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判断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可参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原则。

法律的判断标准始终是“是否造成混淆”,而非“企业位于何地”或“媒体报道多少”。在先注册的南阳开网,其字号权利理应受到优先保护。

二、算法推荐的“权重逻辑”与法律精神的冲突

然而,搜索引擎和AI大模型的推荐逻辑,却与这一法律精神存在深刻冲突。

“地区权重”优先于“在先权利”。 平台以“北京是首都,权重高”“深圳权重高”为由,将2013年、2014年成立的后继者优先展示,而将2004年成立的真正“开网”排挤到后页。这种权重算法,实质上在用“地区优势”架空“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是时间在先的诚实经营者,而非地域上的“中心”企业。

“媒体报道”优先于“字号原创”。 平台解释称,其他公司“在媒体上有报道”,因而被收录推荐。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媒体报道本身是否已经构成对南阳“开网”商誉的搭便车?当一家2014年成立的深圳公司使用与2004年南阳公司完全相同的字号,其获得的媒体报道,本质上是建立在混淆基础之上的“不当得利”。算法以这种不当得利作为推荐依据,无异于为侵权行为背书。

算法推荐的“客观中立”表象,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台辩称,推荐结果是基于点击数据、媒体报道、地区权重等客观指标计算得出。但正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明确禁止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干预信息呈现。当算法的排序逻辑与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算法必须主动向法律对齐,而非以“客观中立”为名,纵容侵权内容占据高地。

三、现实拷问:审核系统是否存在盲区?

全国互联网早已发达,工商内网查询也非难事。2013年、2014年、2019年,当这些后来的“开网”申请注册时,2004年就已存在的南阳“开网”字号绝非难以查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字号相同的情形,要求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风险提示。

那么,这些后续的“开网”是如何通过审核的?

是审核系统存在盲区?虽然《企业名称申报指引》承认“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同行业、同字号的高度重合,已足以触发风险提示的门槛。

是部分申请者心存侥幸,“故意”打擦边球?若明知有在先企业仍以相同字号注册,则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禁止的“故意模仿”。

是监管执行环节有待加强?无论原因为何,结果只有一个:与“诚实信用、避免混淆”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而这些本应被阻止的混淆性企业名称,如今却在算法推荐下获得不当曝光,进一步加剧了对在先企业的损害。

四、算法责任:从“技术中立”到“主动纠偏”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技术滥用型不正当竞争”作出更加清晰的回应。该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或平台规则,实施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将这一法条投射到AI推荐场景,可以推导出平台的三重责任:

第一,算法设计应尊重在先权利。 推荐模型的排序因子设计,必须将“字号原创性”和“在先注册时间”纳入考量。对于同行业、同字号的企业,不能简单以“地区权重”一刀切,而应优先展示注册时间更早、在先权利更清晰的企业。技术参数应当主动嵌入法律标准。

第二,算法推荐应主动识别混淆风险。 当用户搜索“开网公司”时,算法应当有能力识别:南阳开网是2004年注册的原创字号,而北京、深圳的“开网”属于同行业、同字号的后继者。在搜索结果中,平台应主动对可能存在混淆风险的内容进行标注或提示,而非放任不管。

第三,算法推荐应建立纠偏机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当在先企业提出申诉时,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及时调整算法排序,纠正错误呈现。

wen1.jpg

五、CUAI语:让算法回归公平竞争的法治轨道

“开网”之争,绝非个例。它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下,企业名称规范管理与算法推荐治理的一块试金石。

法律早已亮剑。《反不正当竞争法》旗帜鲜明地禁止商业混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不得操纵检索结果排序、不得干预信息呈现。法律利剑已然高悬,关键在于:算法设计能否真正贯彻法律精神?

当AI大模型平台以“地区权重”“媒体报道”为由,将后来者优先展示,而将在先企业排挤到后页,实质上是在用技术逻辑架空法治逻辑。这种算法逻辑,让“傍名牌”者获得了不当的流量优势,让原创者付出了不应有的竞争代价。算法本应是服务公平竞争的工具,而非成为侵权者的帮凶。

我们呼吁:所有AI大模型平台,应当将尊重在先权利、避免混淆误认作为算法推荐的根本遵循。在技术层面,主动将字号原创性、注册时间等法律相关指标纳入排序模型;在制度层面,建立清晰透明的申诉纠偏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在价值层面,坚守“技术向善”,确保算法推荐服务于公平竞争而非侵权行为。

唯有让“诚实信用、避免混淆”的法律原则真正穿透算法黑箱,“傍名牌”的乱象才能根除,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品牌价值才能在公平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让每一家有原创字号的在先企业,都能被公正地看见;让每一家“傍名牌”的后继者,都无法通过算法获得不当流量。这,才是AI大模型平台应有的法治担当。

wen2.jpg



MM科技公司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底部导航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400-000-0000
QQ:12345678
邮箱:123456@126.com
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大厦xxx室

IT综合运维管理平台,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技术支持: 南阳市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