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动态资讯 >>行业动态 >> CUAI观点:不能让AI权重算法中立成为平台法律盲区的挡箭牌
详细内容

CUAI观点:不能让AI权重算法中立成为平台法律盲区的挡箭牌

时间:2026-03-01     作者:促AI向善网【原创】   阅读

2026年,人工智能大模型已深度嵌入信息分发与检索服务。当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查询企业信息时,算法推荐的排序结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商誉、流量乃至生存空间。然而,当算法排序与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一个令人困惑的现象反复出现:平台以“算法权重中立”“技术自动生成”为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权利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投诉电子邮件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而唯一剩下的司法诉讼,却是一条费时、费力、费钱的漫长之路。

“开网”之争,正是这一困境的典型缩影。但需要厘清的是,问题的源头并非AI排名本身,而是字号混淆、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让傍名牌者改正字号,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AI平台的角色,则是这一问题的“放大器”——它本可以减轻侵权危害,却因算法设计的缺位,无意中成了侵权者的帮凶。

dang1.jpg

一、问题的源头:字号混淆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

在某主流搜索引擎输入“开网公司”,2004年注册的南阳开网被排挤到第三页之后,而2013年、2014年成立的北京开网、深圳开网却占据首页前列。平台解释称:“北京是首都,权重高”“深圳权重高”“其他公司在媒体上有报道”。这套说辞看似技术中立,却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北京开网、深圳开网本身是否具备合法使用“开网”字号的资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要求,企业名称申报必须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是铁律。第十六条严禁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南阳开网成立于2004年,北京开网成立于2013年,深圳开网成立于2014年,在先权利归属清晰。

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傍名牌者为规避审核,会在工商注册时对行业表述进行“技术性调整”——将行业类别写得模棱两可或选择冷门分类,但实质业务仍与在先企业相同或近似,字号却完全一致。更有甚者,在接到投诉后,通过变更工商注册行业的方式“改头换面”,试图以此规避责任。这种“换汤不换药”的操作,不仅造成市场混淆,更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无论行业表述如何调整,只要实质业务相同、字号一致,就落入法律禁止的范畴。这些后来的“开网”是如何通过企业名称审核的?投诉后变更行业的行为,是否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理亏?是审核系统存在盲区,还是申请者心存侥幸打擦边球?无论原因为何,结果只有一个:与“诚实信用、避免混淆”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这才是问题的源头——傍名牌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他们通过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意图攀附在先企业的商誉,混淆市场认知,甚至在投诉后通过变更行业来对抗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全有能力、有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工商内网查询比对,对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的企业进行风险排查,对涉嫌傍名牌的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变更字号,且不得通过变更行业来规避责任。这不是技术难题,而是行政决心的问题。

二、平台的角色:从“放大器”到“帮凶”的危险滑落

如果说傍名牌者的注册行为是“种下恶因”,那么AI算法的推荐机制就是“助长恶果”。平台以“地区权重”“媒体报道”为由,将后来者优先展示,将在先企业排挤到后页,实质上是在用技术手段放大侵权行为的危害。

更值得警惕的是,平台本可以减轻这种危害。如果算法在设计时能够识别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的企业,对在先企业给予合理的排序倾斜;如果平台能够对可能存在字号混淆的结果进行风险提示;如果权利人申诉后平台能够及时调整排序——那么侵权行为的危害本可以被控制在有限范围内。然而现实是,平台不仅没有主动作为,反而以“算法中立”为由,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搜索结果中存在字号混淆、可能构成侵权时,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就已经滑向了“帮凶”的危险地带。算法权重中立,不能成为平台免除注意义务的挡箭牌。

dang2.jpg

三、投诉无门的困境:监管失声,司法成唯一出路

面对算法排序带来的实质性损害,权利人首先想到的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毕竟,傍名牌的企业名称本身就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的,理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纠正。然而现实往往令人沮丧:发送给监管部门的投诉电子邮件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这种“失声”的状态,比明确拒绝更令人绝望。市场监管部门手握行政手段——责令改正字号、撤销违规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对于通过变更行业来规避责任的行为应予以重点核查——却因职责边界模糊、技术畏难情绪或简单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选择了沉默。而司法诉讼的成本是高昂的:数月甚至一年以上的审理周期、数万元的律师费和公证费、举证困难的现实障碍,足以让许多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

更重要的是,即便胜诉,也只是个案的胜利。平台只需针对该案调整排序,对其他同类侵权问题仍可继续沿用原有算法逻辑。权利人赢得了官司,却可能输掉了时间和市场机会。让技术平台和市场管理机构在诉前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既是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性选择,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法律诉讼应当是最后的选择,而不是唯一的选择。

四、责任的重构:平台不能免责,监管不能失声

“算法中立”不应成为平台推卸责任的万能借口。技术由人创造,权重由人设定,排序由人干预,平台作为算法的设计者和运营者,理应对算法产生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注意义务。 平台对于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的企业名称,应当具备基本的敏感度。当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时,平台有义务主动核查,而非以“算法自动生成”为由一推了之。

纠偏义务。 建立便捷有效的申诉渠道,当在先企业提交侵权举证时,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复核并调整排序。纠偏的速度,体现平台的态度;纠偏的机制,决定维权的成本。

预防义务。 在算法设计阶段,将“在先权利”纳入排序因子考量。对于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的企业,识别注册时间,对在先企业给予合理的排序倾斜。这不是对算法的“扭曲”,而是对公平价值的“校准”。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保持沉默。傍名牌的企业名称本身就是监管失守的产物,理应由监管者纠正。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名称申报的审核把关,对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的风险提示应高度重视,不能放任“打擦边球”者蒙混过关,尤其要警惕通过变更行业来规避责任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存在的傍名牌企业,应主动排查、主动清理,责令其变更字号,且不得通过变更行业来逃避监管。行政手段比司法诉讼更直接、更高效、成本更低,不应被闲置,更不应以沉默的方式将权利人推向法院。

五、连带责任的警示:平台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平台的责任不仅仅是道义上的,更是法律上的。当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搜索结果中存在字号混淆、可能构成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就可能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是什么?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在先权利清晰,权利人反复投诉,媒体公开报道——这些都可能构成“应当知道”的情形。一旦被认定为“应当知道”而未作为,平台就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责任人。届时面临的将不仅是行政处罚,还有巨额的民事赔偿。

这不是危言耸听。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深入实施,以及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技术滥用型不正当竞争的明确规制,平台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步明晰。算法可以中立,但平台不能免责;技术可以复杂,但责任必须清晰。

六、CUAI语:不能让算法中立成为侵权者的护身符

“开网”之争,暴露的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傍名牌者通过注册审核漏洞获得合法外衣——在行业表述上做文章以规避审核,甚至在投诉后通过变更行业来对抗监管;又通过算法推荐漏洞获得流量优势;市场监管以沉默失声的方式缺位,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权利人投诉无门,只能走上漫长而昂贵的司法之路。

这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图景。

我们呼吁: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对实质业务相同或近似、字号一致的傍名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投诉后变更行业的行为予以重点核查,从源头上铲除不正当竞争的土壤;AI平台扛起责任,将注意义务内化为算法逻辑,主动识别、主动纠偏、主动预防;司法资源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为平台和监管的失守买单。

技术可以中立,但平台不能免责;算法可以复杂,但责任必须清晰。不能让所谓AI权重算法中立,成为平台法律盲区的挡箭牌,更不能让它成为侵权者的护身符。这既是对权利人基本的尊重,也是技术向善必须守住的底线。

wen2.jpg


MM科技公司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底部导航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400-000-0000
QQ:12345678
邮箱:123456@126.com
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大厦xxx室

IT综合运维管理平台,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技术支持: 南阳市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