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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AI观点:AI向善需法律法规修改的“促”才能实现时间:2026-03-04 2026年,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已深度渗透社会信用的构建与传播。从天眼查、企查查到爱企查,这些商业信用信息平台凭借“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的商业模式,积累了数亿用户,毛利率直逼白酒行业龙头,被市场称为“数据茅台”。然而,当企业司法案件被长期标注、多年前已结案的“信用污点”难以消除、纠错需要付费购买VIP时,一个根本性问题浮出水面:现有法规框架下运行的AI大数据平台,是否符合“促AI向善”的基本精神?
一、信用平台的“异化”:从信息公开到牟利工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合法性基础,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公开,原本是为了构建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然而,当这些公开数据被商业平台抓取、加工、长期标注,并以此牟利时,制度设计的初衷正在被异化。 河南鹤壁的王先生遭遇了一场“信用噩梦”。他与客户欲签订一笔百万装修合同,就在签约前,对方顺手打开天眼查查询,平台显示王先生的公司“历史风险”栏里有不良信息,于是当即决定终止合作。经核实,天眼查将其他家公司被起诉的信息错误地标注到了他的公司名下。这种“张冠李戴”式的错误,让一家诚实经营的企业付出了百万合同的代价。 更值得警惕的是,即便信息准确,长期标注已结案司法案件同样对企业构成持续性伤害。有研究指出,潜在合作伙伴在签约前普遍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核查企业信用,一旦发现被执行记录、大量诉讼或败诉信息,企业易被贴上“履约能力差”“风险高”的标签,导致合作直接取消或附加苛刻条件。在政府项目、国企采购等招标中,信用审查为必经环节,司法案件记录常导致企业在资格预审阶段即被淘汰。 全国政协委员洪慧民曾在提案中明确指出,一些第三方平台将企业作为原告进行的正常经济诉讼,简单地归于“企业风险提示”类板块,事实上影响了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更有地方在招投标工作中简单地以涉及诉讼为由剥夺企业的竞标资格,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问题的根源:法规滞后于AI技术发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长期标注、难以消除”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规制定时,AI大数据技术尚未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对商业信用平台的规制存在滞后。 中国法院网近日刊文指出,部分征信机构在披露涉企司法信息过程中,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对部分涉诉企业的信贷融资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机构依赖大数据技术从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抓取数据,并通过算法模型进行关联匹配与分类标注,但由于算法设计缺陷、程序漏洞或数据清洗错误,常导致信息错误关联。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平台的商业模式已经异化。有媒体调查发现,天眼查们做的是商业大数据生意,其实就是搬运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等公开渠道的免费数据,并通过加工和标准化,转化为易于查询和使用的商业信息。面对用户,免费功能能查的信息非常有限,要进一步了解信息,用户得购买VIP。这种“基础信息免费、深度服务增值”的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当企业想查询详情、想了解为何被标注、想投诉纠错,往往需要购买VIP会员才能获得所谓的“专属服务”时,这实质上是在用企业信用信息牟利,将企业置于“付费才能自证清白”的困境。 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有一则典型的天眼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现,天眼查平台错误显示了其持股信息,甚至在收到附带生效判决的律师函后,仍未对错误数据进行核查与修正。法院最终判决天眼查违反征信数据使用的合理纠错义务,判令其纠正错误数据、消除影响并赔偿维权开支。这一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个案判决难以覆盖系统性问题。 三、“促”AI向善:修法的三个方向要让AI大数据平台真正向善,不能仅靠企业自律,更需要法律法规的“促”进。当前,以下三个方向的修法尤为迫切: 第一,明确“时效性”为法定标注原则。 法院大数据系统本身有时效性——已结案、已履行义务的案件,在官方渠道的标注应当及时更新。然而,商业平台往往长期保留历史信息,多年前已结案的案件想消除非常之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活动中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意见》,已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可依法申请修复,包括撤下裁判文书、解除失信名单、更新平台数据等。但问题在于,这一修复机制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周期通常需20至45个工作日,且仅适用于已结案且义务已履行的案件。修法应当明确:商业平台对已结案司法信息的标注,不得超过官方公示的时效期限,超期标注视为侵权。 第二,建立“纠错不收费”的法定机制。 当前,部分平台将纠错通道设置为VIP付费服务,实质上是用企业的信用困境牟利。中国法院网建议,督促征信机构建立高效、透明的异议受理与反馈流程,明确核实处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企业涉诉信息澄清说明机制,允许企业通过官方渠道对不实、过时或误导性的涉诉记录申请修正或标注说明,并将该澄清信息同步至征信平台,形成“企业申诉—司法回应—征信同步”的闭环纠错体系。修法应当明确:信用信息的纠错是平台的法定义务,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付费门槛。 第三,明确信用信息发布的权力归属:让国家权力回归国家平台。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收集、发布、标注企业司法案件信息,本质上属于国家司法管理职能的延伸,理应由国家司法机构、管理机构通过其权威平台行使。当前,商业平台长期标注企业司法信息,实质上是在行使本应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并以此牟利。 根据宪法,国家权力机关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权力机构的网站平台权威发布。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家相关权力机构完全有能力建设信用发布、修复的公众服务平台——从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持续升级,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断完善,再到各地探索的信用修复“一网通办”,都证明国家有能力、有技术承担起信用信息发布的公共职能。 修法应当明确:商业平台回归服务本质,不再行使收集、发布、标注司法信息的权力。国家管理机构、司法机构的网站平台才是企业信息权威发布的唯一渠道。这既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机关政务信息权威发布的要求,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平台“长期标注”“纠错付费”“信息失真”等问题。让国家权力回归国家平台,让商业平台专注于真正的信息服务,而非越位行使公共权力。 四、宪法原则的回归:公平、合法、隐私保护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商业信用平台的长期标注行为,已经触及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秦前红教授指出,数据权利的思考必须宪法“在场”。在收集、整理、使用和传播数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避免数据中包含歧视性、不公正或有害的内容,防止AI因数据问题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侵害他人的宪法权利,这是智能向善的重要向度。 当前,部分商业信用平台将中国大量企业原本只有内网才能查询的信息公之于众,极易被犯罪分子、敌对分子利用,作为研判伤害中国企业发展的工具。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天眼查等各类平台批量收集当事人涉诉信息,主动联系当事人并声称可提供上网裁判文书撤回、清除诉讼记录公告等服务,要求支付服务费用。这不仅加重当事人负担,更致使不少当事人向法院核实并申请撤回上网裁判文书,影响司法公开成效。 在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各行业渗透加剧的背景下,这些所谓信用平台所做的信息服务,已经超出了宪法法律法规对企业单位、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它们让企业不敢为应得权益打官司——因为一旦涉诉就会被公开标注,影响经营;它们把中国企业当成犯罪嫌疑人一样对待,想查清详情或投诉还得付费才行。打着“信息公开”的旗号带来如此危害而不被追究,将是致命的。
五、CUAI语:以修法促AI向善,让国家权力回归国家平台“开网”之争让我们看到算法推荐对法律在先权利的漠视,银行风控误伤让我们看到金融算法对用户信任的侵蚀,而信用平台的长期标注则让我们看到商业AI对公平正义的背离。这些问题的共同根源在于:技术跑得太快,法规跟得太慢;商业跑得太前,权力边界过于模糊。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探索的信用修复常态化机制值得借鉴——无需企业申请即主动审查,已开具《信用修复证明》35份,帮助被执行企业恢复信用评价。河南兰考县检察院推动的“社会信用修复工作协作机制”,将百余条超期公示处罚信息全部清理下架。这些地方实践表明,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向善的结合,完全可以破解“数据失真”“修复梗阻”等难题。 AI向善不是一句口号,它需要法律法规的“促”才能落地。我们呼吁:尽快修订相关法规,明确商业信用平台的信息标注时效、纠错免费义务,更重要的是——让商业平台回归服务本质,不再行使收集、发布、标注司法信息的权力。只有国家管理机构、司法机构的网站平台,才有权发布、公开企业单位必要的信息。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国家相关权力机构完全有能力建设信用发布、修复的公众服务平台,而且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有义务为民公正、公开信用服务,而不是让渡给商业平台。 让法院大数据系统有时效地公开权威发布,让商业平台回归服务本质,让企业不再因多年前已结案的案件而蒙受“信用污点”。这不仅是宪法公平、合法、保护当事企业及法人正当隐私原则的要求,更是促AI向善、建设高质量信用社会的必由之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