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UAI观点:明确AI所做所为的法律责任是促AI向善的基本保障时间:2026-03-06 2026年,当“某字号傍名牌事件”引发社会对算法推荐与法律精神冲突的深度思考时,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浮出水面:AI的所做所为,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从搜索算法将傍名牌者优先推荐,到银行风控系统将夜间转账用户视为犯罪嫌疑人;从信用信息商业平台长期标注已了结案件,到搜索引擎AI依据恶意修改的百科词条生成“需谨慎合作”的提示——这些问题的背后,指向同一个核心命题:AI不会自动向善,必须“促”才能向善;而“促”的前提,是法律上必须明确谁为AI的所做所为负法律责任。
一、促AI向善不能只说说,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技术中立”“算法自动生成”“我们不干预结果”——这些话语正在成为众多AI平台推卸责任的标准化说辞。当权利人向平台投诉时,得到的回应往往是“算法自动计算得出”“我们只是技术提供者”。这种“责任虚无主义”,正在侵蚀AI健康发展的根基。 全国人大代表周迪在今年两会期间直言不讳地指出:“一旦用出问题,‘谁来负责、如何负责’的规则尚未健全。”另一位代表朱山也强调,人工智能技术特性使得侵权、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认定复杂化,将人机责任划分这一难题再次摆在法律与产业界面前。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网络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对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的支持与要求。新增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这是一个重要的开始,但远远不够。法律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是:当AI生成侵权内容时,是模型开发者负责?是产品运营者负责?还是算法制定者负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指出,相比传统“平台经济”下的侵权结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已脱离了“平台-用户”的二元结构,进入了“开发者-运营者-用户”的三元结构。在这种复杂结构下,如果不能清晰界定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促AI向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只有法律法规明确AI责任,才能从法律上确保AI健康发展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加强了法律责任制度的精密化。对于网络运营者怠于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标准在原来“一般违法”“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并设定了更高的处罚标准,最高罚款1000万元。这种过罚相当的原则,有利于推动相关主体依法履行义务。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赵鹏教授所言:“网络安全法的修改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立场,既要支持、鼓励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又要推动其平稳地融入社会之中,从而保护受影响的法律权益。” 但现有法律框架仍需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代表冯涛建议:“要尽快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规范;划定人工智能使用的红线,细化数据使用规则,明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清单;出台人工智能侵权的认定和赔偿细则,解决取证难、定损难、维权难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齐向东也强调:“要把人工智能治理的原则性要求实实在在落地,还需要针对重点场景出台专项细则,明确自动驾驶、智能医疗、智慧金融、教育大模型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责任划分;完善技术与安全配套标准,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评估、漏洞测试、应急响应等国家标准。” 国际实践也印证了这一方向。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对高风险AI系统规定了严格的事前评估和全过程合规要求。美国提出的AI LEAD法案则试图将产品责任标准适用于AI开发者,包括设计缺陷、未能警告、明示担保等内容。这些国际立法趋势表明,明确AI法律责任是各国共同的治理方向。 三、如果法律上不能保障,更不用说促AI向善了某字号傍名牌企业的遭遇告诉我们一个残酷的现实:当法律保障缺位时,企业将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该企业2019年已了结的劳动争议案,被信用信息商业平台常年标注,从未更新状态;百科平台词条被未实名用户恶意修改后,平台以“已公开的资料不应删除”为由拒绝纠正;搜索引擎AI依据被恶意修改的内容,生成“需谨慎合作”的提示。当该企业向平台申诉、却解决缓慢时,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持续受到损害。 谁该为此负责?是恶意修改百科词条的用户?是未尽审核义务的百科平台?是常年标注已结案案件的信用平台?是依据错误信息生成提示的搜索引擎AI?还是这些AI系统的设计者、算法制定者、运营者? 如果法律不能清晰回答这些问题,企业就只能陷入“投诉无门—司法诉讼—成本高昂—效果有限”的困境。而侵权者却可以躲在“技术中立”的挡箭牌后,继续逍遥法外。 四、必须认识到:AI不会自动向善,必须“促”才能向善法律上的“促”只是基本保障。AI向善的实现,还需要道德上的谴责约束、教育上的价值引导。 首先,法律上的“促”是底线。 AI治理并非简单的技术管控,而是融合技术防控、法律法规、行业协同与公众教育的系统性工程,其本质是引导AI朝着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方向良性发展。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确立了“三位一体”的聚合性合规要求。这意味着,AI设计者、算法制定者、运营者必须将法律、安全、伦理要求系统性地纳入产品研发和运营管理。 其次,道德上的“促”是约束。 当企业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责任时,社会舆论的谴责应当形成压力;当平台以“已公开的资料不应删除”为由拒绝纠错时,行业自律的约束应当发挥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雷春华建议:“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司法指引,强化算法备案与透明度要求,建立‘技术+法律’双层治理体系,让法治始终跑在技术前面。” 再次,教育上的“促”是根本。 AI设计者、大模型平台算法制定者,需要接受法律、心理、价值观、世界观、安全观的全方位教育。教育治理研究指出,智能时代需要从“效率优先导向”转向“责任伦理前置”,构建以“智能向善”为价值锚点的伦理准则。这意味着,AI从业者不仅要懂技术,更要懂法律、懂伦理、懂责任。只有培养出有法治意识、有道德底线、有社会责任感的技术人才,AI向善才能从源头得以实现。 五、CUAI语:以法律明确责任,以教育培育向善AI不会自动向善,正如技术不会自动公平。它需要法律划清红线,需要道德形成约束,需要教育培育良知。 从某字号傍名牌事件到信用信息商业平台的长期标注,从银行风控的误伤到搜索引擎AI的误导提示,每一个案例都在提醒我们:在AI快速发展的今天,明确AI所做所为的法律责任,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我们呼吁:
唯有在法律上明确责任,AI向善才有基本保障;唯有在教育上培育良知,AI向善才能生生不息。这不仅是技术的方向,更是时代的责任。 |

